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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以财政合作体制日渐成熟,促双边经济稳步前行
作者:贸促中心    点击数:402  发布日期:2011-9-21

  为了满足中国对中长期赊购交易融资的巨大需求,以及促进以色列对中国的出口业务,中以双方于1994年签署了第一份双边财政合作协议,并与以色列外贸风险保险公司合作。签署于1995的第一号中以财政协定金额为1.5亿美元,在2003年追加至3.5亿美元;签署于2004的第二号中以财政协定金额为2亿美元,超过200个项目贷款总额超过5.5亿美元(主要为医疗设备,水处理及电信行业);2010年中以再度签署中以第三号财政合作协定,金额为4亿美元。与以前两期协定相比,第三号财政合作协定具有以下特点:

  1、协定总金额将达10亿美元;

  2、更长的贷款年限(原12年期延长为15年);

  3、选择浮动利率比固定利率条件更优惠(宽限期从18个月延长至24个月;首付款还款期从1年延长至2年或4年)。

  中以双方深入的财政合作,不仅使双方企业充分获得政府支持,享受免税,低息等优惠,而且贷款周期长,多种方案可选,首付压力小,同时,产品兼融资的一揽子解决方案,比商业化贷款更低的保费。

  中以双方财政合作体制日臻成熟,为中方企业提供了更加广阔的选择领域,如:医疗、农业、教育、水处理、能源及电信等高科技产业,都是双边合作的范围。同时,双边合作体制及合作方式日趋稳定,贸易对接操作时间缩短,以色列出口商向中方供货的能力的大大提升扩大了双方合作空间,促进中以双方经贸合作战略水平稳步提升。

附件:中以财政合作协定简介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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